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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 林 市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榆林市足球协会,简称为:榆林足协。英文名称为:YuLin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LFA。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榆林足协是榆林区域内从事足球运动及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榆林足协接受中国足协、榆林市体育局、榆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榆林市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榆林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榆林参与足球比赛及其他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榆林市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管理条例和中国足协章程。
三、团结榆林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榆林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组织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增进与各个地区和外埠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本会地址  榆林市航宇路畅达路华盛小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研究本市足球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二、协助组织本市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
三、协助组织实施榆林足球运动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
四、协助组织榆林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单位有关人员培训。
五、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六、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团体。
四、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个人、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区县、行业足球协会和业余训练单位、足球俱乐部及从事足球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所在地区民政、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接到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可批准其会员资格。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单位”。
(四)单位会员每届一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热爱榆林足球事业的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和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个人。
(三)个人会员入会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监管权和处罚权。
八、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并保证该活动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冲突。
九、参加榆林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六、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时交纳会费。
九、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委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其他会员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单位会员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单位会员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榆林足协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单位会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会员代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单位会员可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具备单位会员资格的成员作为代表参加会议,其他代表名单由常委会议审定。
三、各单位会员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修改章程;
(三)审议会议代表、单位会员所提议案;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五)主席致词。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单位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本会的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管理本会财务;
(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上海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会员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以内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本会组织的比赛和足球活动,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六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三十四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和受榆林市体育局的委托,本会为管理榆林足球运动的行业组织,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足球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执行、完成中国足协下达的竞赛任务,保障和维护榆林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所辖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三十五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竞赛管理条例以及各级赛事的裁判员管理条例。
二、对在本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级正式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比赛申报
凡属榆林市管理范畴的比赛,举办单位必须进行申报。
第三十七条 比赛规则
依据国际足联颁发的《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于榆林市足球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四十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榆林市足球协会。


榆林市足球协会

  2015年7月29日